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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出口退稅中被騙取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3-10-20 18:22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買單配貨、道具循環、虛假結匯解析

        9月4日稅務部門公布3起騙取稅費優惠違法案件,其中騙取出口退稅團伙案件中“買單配貨、道具循環、虛假結匯”的專業名詞,可能有不了解的,本文主要針對這三個名詞做解釋。

         

        案例:深圳市警稅聯合依法查處一起騙取出口退稅團伙案件。近期,深圳市警稅聯合破獲一起不法供應鏈平臺騙取出口退稅團伙案件,摧毀犯罪團伙4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3人。經查,騙稅團伙通過控制3戶供應鏈平臺企業,以“票貨分離“方式取得超算服務器、筆記本電腦、顯示器等品名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采取買單配貨、道具循環、虛假結匯等手段虛假出口,涉嫌騙取出口退稅3400余萬元。另外,稅務部門已成功阻斷涉及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申請退稅款60余萬元。目前,稅務、公安部門正在深入檢查中。深圳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發揮稅務、公安、檢察、法院、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七部門聯合打擊機制作用,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對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重拳出擊、嚴懲不貸,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護航出口退稅政策措施落準落好

         

        1.買單配貨

        買單配貨,與買單配票模式幾乎相同,買單配票,指的是一些代理報關、運輸企業掌握了一批免稅商品的信息和報關單,將貨物信息出售給出口企業,出口企業通過偽造相應的合同、虛開發票,從而將免稅商品包裝成退稅商品申請出口退稅。在此環節中,出口企業需要讓第三方為其虛開發票,而開票方因此缺乏進項。一些開票企業就會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來填補進項不足的問題。這些開票企業多屬于空殼企業,一旦風險爆發,將直接影響到出口企業。

        “買單配票”騙取出口退稅,主要涉及到兩個環節,“買單”和“配票”,行為人通過中介人員或者其他方式購買那些無法申請退稅或者不需要退稅的出口貨物信息,獲取虛假報關單,例如義烏、柯橋等國際小商品集散市場采購的無需退稅商品的單證,再根據出貨報關單退稅聯制作虛假購銷合同、虛開發票以及虛假收匯,制作出整套國內購貨、報關出口以及銷售境外等材料,并以此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的行為。

        從上述“買單配票”內容可以看出,“買單配票”的主要模式是由“買單”“配票”以及向境外客戶虛假收匯等環節組成。

        1)行為人通過中介人員或者其他方式購買具有真實貨物出口的相關信息,向海關申請報關出口;

        行為人會根據其需要申請退稅的數額等信息,通過中介人員或者其他方式在市場上購買無法申請退稅或者不需要退稅的出口貨物信息,并將該信息套用到其自有公司或者關聯公司的抬頭上,并以此獲得虛假的報關單,這便是所謂“買單”。行為人獲得上述購買的材料之后,制定出相應的購銷合同、入庫、倉儲、物流等一整套資料。

        通過上述方式,行為人使得之前本來無法退稅的出口貨物,變成高退稅貨物,從而以此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這類案件中,行為人通過買單獲得貨物信息是確實存在真實貿易,并且能夠達到在申報出口中的“單單相符”“單貨相符”,而這種存在真實貨物出口并在外表上符合法律規定的隱蔽性,使得使得海關部門很難從行為人申報信息發現相關問題。

         

        2)行為人通過向其上游客戶或者供應商獲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申請退稅的票據,以便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及相關退稅政策,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制度是在我國貨物出口之后,退還其在國內已經繳納增值稅和消費費,以使得國內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而行為人若要完成申請退稅的話,“買單”行為是重要內容,但是另外一個必備及關鍵的環節便是“配票”即行為人要求其上游企業或者供應商虛開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這里“票”便是可以折抵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實務中,行為人通過“買單配票”方式申請退稅,其可能是沒有實際出口貨物或者申報貨物量要大于實際出口貨物,這就意味著行為人與其所謂上游客戶或者供應商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或者開具發票數額遠超過了其真實交易的數額,如此,行為人從其上游客戶或者供應商處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便存在虛開情形。因此,在騙取退稅案件中,往往便伴隨著案件相關人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

        在實務中,除了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其他可能抵扣票據也可滿足以上條件,本文主要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例介紹。

        3)在滿足了“買單”“配票”之后,為了使得整個交易形式上合法性達到閉環,行為人往往制作虛假收匯的相關材料;

        行為人完成國內采購、報關出口等手續及材料之后,Zui后便是行為人確定如何從外商收取出口貨物貨款的問題。如上所述,行為人虛構了貨物出口,其從外商處收取外匯的行為也必然是虛假的。

        行為人為了使得與外商之間的交易變得安全以及快捷,其往往是通過控制的公司在我國香港注冊相應的外商公司,再以其在境內出口企業與外商公司之間銷售貨物,由外商公司向出口企業進行結匯。

        當然目前也有不少公司直接通過地下錢莊的境外資金配套虛假結匯,而且在實務中出現了專門人員解決行為人的“資金需求”,呈現了專業化的運作模式。

        至此,行為人從“買單”“配票”以及虛假結匯的模式基本上完成,行為人便以上述模式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

         

        2.道具循環

        以真貨為道具,循環進出口騙稅被騙稅分子認為是高效、隱蔽、易逃避打擊的有效方式。由于其為真貨出口,可以通過任何出口平臺實施操作。

        慣用方式。騙稅分子利用登記制度改革的便利,虛設多家貨代、報關行和出口企業,借助某種商品為騙稅道具(如手機、服裝等),在境內包裝成高品質或貼貨物,以高價報關出口離境,獲取出口額及信息單證用于辦理退稅。

        道具到境外,通過實際控制的注冊公司(或離岸公司)接貨后,換裝或拆裝后,按原材料、非限制類固廢或零部件等品名,以控制的其他注冊公司名義低價低稅報關進口,更有以加工貿易方式(后續利用深加工結轉、多手冊合并等手段“消化”)申報免稅進口,實現道具回流。

        進境后,經過多環節“清洗”回流到出口企業,重新包裝后再次出口,以此類推,循環作案。其特征是,有真實貨物流,披著合法的外衣,利用多個進出口經營體運作,隱蔽性極強。慣用方式中,都已騙稅團伙獨立運作,道具適用效率相對不高,品種有限。

        進化方式。騙稅分子為了提高騙稅效率,在慣用手法基礎上進行升級。核心變化是,貨代、報關行等中介機構成為關鍵部位,延長“產業鏈”供應,根據可供騙稅出口數據結構,專門組織生產或加工騙稅道具(多數有真實貨物,也有虛擬貨物),建立道具物流倉,專業提供配貨配送“服務”,可以供多個騙稅團伙穿插使用,并以競價方式獲取更多非法利益。

        騙稅分子直接通過支付配貨手續費形式獲取道具實施騙稅。貨代、報關行等以走私、拆解、加工貿易等方式通過專業通道,將道具回流。新模式下,使得道具循環騙稅成倍增長,危害性更大,且專業化程度更高,反稽查能力更強。

        目前農產品也是道具循環的主要產品之一,再利用邊民互市的優惠政策,進行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人將道具貨物真實出口到境外,再進口到境內以再次出口,以此循環往復實現多次騙取出口退稅的騙稅方式,其相較于低值高報等其他手段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在通關過程中如果海關僅僅檢驗運輸單據、報關單和實際貨物是否一致,在這個過程中很難被發現問題,因為出口的貨物是真實的,貨單沒有出現異常。隨之,不法分子再讓境地區的居民或者對方國家邊民攜帶道具貨物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區,完成相同的貨物循環。因此,邊民互市免稅政策是不法分子利用農產品循環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的條件之一。

         

        3.虛假結匯

        (1)利用收匯核銷監管盲區掛賬混賬。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除規定情形(如遠期收匯、視同收匯等)外,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并按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未在規定時間內收匯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騙稅分子利用當前外匯管理與出口退稅管理信息共享度不高、實行總量核銷的漏洞,對實際沒有收匯或不是對應業務收匯的,采用渾水摸魚手法冒充收匯申報退稅。

        典型方式:一是利用時間差突擊騙稅后“棄匯”走逃;二是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將其他項目收匯冒充申報退稅項目收匯,以滾動收匯掩蓋缺口,長期掛賬余額。

        (2)利用離岸資金“殼”虛構收匯流?,F行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實行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主要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原則辦理貿易收匯業務,實行總量平衡監測。

        對于出口貨物的貨物流、資金流、單證流鑒于國際貿易的復雜性,并沒有一致性的風險管理要求,收誰的匯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極易導致收匯核銷與退稅申報的信息背離。由此,騙稅分子利用實際控制的離岸公司或注冊的其他公司(即資金“殼”)將非貨物貿易外匯用于付匯,隔離出口貨物的真實性信息,虛構收匯資金流。

        (3)利用地下錢莊虛構外匯資金流。其主要手段是境內外騙稅分子相勾結,將境內用于騙稅的資金通過地下錢莊置換成境外控制的離岸公司、虛擬經營公司等“資金殼”的外匯,然后以付匯名義制造出口貨物收匯假象。這是實質性違法作案行為。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開發布的諸多涉及“地下錢莊”的案例分析發現,涉足騙稅的地下錢莊運作模式主要有:

        一是“對敲型”。這是Zui常見的方法,也稱“跨境匯兌型”,主要特征是境內人民幣、境外外幣平行交割。主要手法是,國內的騙稅分子想把錢轉到其國外賬戶,先跟地下錢莊約定好匯率或手續費,然后騙稅分子通過N個人賬戶或虛設公司賬戶將錢打到地下錢莊指定的境內賬戶,地下錢莊再通過其境外賬戶,將相應的外幣打到騙稅分子指定的境外賬戶,Zui后騙稅分子構筑出口貨物收匯,完成騙稅資金流。期間,境內外資金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極具隱蔽性。

        二是“取匯型”。這是螞蟻搬家的典型方式。主要手法是,利用目前全國70余家銀行提供境外取現服務的便利,境內賬戶注入資金后,在境外帶有銀聯標志的ATM機進行取現,實現資金轉移。其特征是境內外同時開設大量賬戶,在免手續費限額內頻繁操作,以螞蟻搬家形式匯聚境外資金。

        三是“支付結算型”。針對部分騙稅分子快速、大額的“需求”,地下錢莊通過虛設公司、虛構貿易等途徑,進行對外非貿支付等結算模式非法轉移至境外。也有騙稅分子在境外直接向其購買外匯,向騙稅公司付匯,以顯示有出口結匯,完成資金流,從而騙取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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