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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如何從報關單核實貿易背景的真實性?
        發布時間: 2024-01-09 17:58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貨物貿易項下,報關單是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的“防線”。自外匯管理局上線了貨物貿易報關單核驗模塊,給銀行貨物貿易真實性審核增加了制勝砝碼,更有利于銀行落實“展業三原則”的要求,為跨境貿易結算業務保駕護航。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Zui新下發的《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第十六條和十七條,銀行可自主決定是否對相應的進口報關電子信息辦理核驗手續。
        銀行如何從報關單核實貿易背景真實性?本篇文章將從實務出發,將報關單的各項要素逐一分析,總結關鍵要點,再通過案例來說明其結算的操作要求,供從業人士參考。

        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主體-境內收發貨人  
        境內收發貨人填報在海關備案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名稱及編碼。編碼填報為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其在海關的備案編碼。
        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發貨人填報該貨物的實際經營單位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經營企業。
        (五)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填報免稅品經營單位名稱。
        核查提示:核實報關單主體的真實性,防止企業盜用他人真實關單辦理貨物貿易購付匯或收結匯。對于代理進出口的,可以輔助代理合同,保證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匹配。

        二、進出境關別
        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
        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核查提示:根據報關單上填寫的進出境海關,核對貨物貿易合同及發票上客戶起運地/目的地,二者相同或者雖不一致但解釋合乎交貨邏輯。

        三、備案號
        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核確認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保稅賬冊、《征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備案號首字母代碼含義:B代表加工貿易手冊(來料加工),C代表加工貿易手冊(進料加工),E代表加工貿易電子賬冊,Z代表征免稅證明,Y代表原產地證。
        大家關注如何判斷“本筆款項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收入”。經咨詢外管國際收支和海關專業人士,應根據本筆款項是否實際對應保稅貨物項下收入填寫,而不是根據申報企業是否為區內企業進行選擇。保稅貨物≠保稅區企業的貨物。
        核查提示:根據備案號初步確認該筆貨物是否保稅貨物。

        四、境外收發貨人
        境外收貨人通常指簽訂并執行出口貿易合同中的買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貨人,境外發貨人通常指簽訂并執行進口貿易合同中的賣方。
        填報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名稱一般填報英文名稱,檢驗檢疫要求填報其他外文名稱的,在英文名稱后填報,以半角括號分隔;對于AEO互認國家(地區)企業的,編碼填報AEO編碼,填報樣式為:“國別(地區)代碼+海關企業編碼”,例如:新加坡AEO企業SG123456789012(新加坡國別代碼+12位企業編碼);非互認國家(地區)AEO企業等其他情形,編碼免予填報。特殊情況下無境外收發貨人的,名稱及編碼填報“NO”。
        核查提示:確認境外發貨人與貿易合同發貨人一致。如果不一致,需要客戶提交資料或說明,符合交易邏輯。

        五、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碼由4位數字構成,前兩位是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和計算機管理需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后兩位是參照guojibiaozhun編制的貿易方式代碼。
        幾種常用貿易方式與涉外收支交易分類的對照關系詳見下表:
        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海關統計貿易方式分類對照表
        海關統計貿易方式及代碼
        
        代碼
        名稱
        代碼
        名稱
        
        121010
        一般貿易
        10
        一般貿易
        
        121020
        進料加工貿易
        15
        進料加工貿易
        
        121030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
        33
        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貨物
        
        
        
        34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物流貨物
        
        121080
        邊境小額貿易
        19
        邊境小額貿易
        
        121090
        對外承包工程貨物出口
        22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121100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設備、物品的支出
        25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 設備、物品
        
        121110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20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35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設備
        
        121990
        其他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
        13
        補償貿易
        
        
        
        16
        寄售代銷貿易
        
        
        
        30
        易貨貿易
        
        
        
        39
        其他貿易
        
        
        
        31
        免稅外匯商品
        
        
        
        41
        免稅品
        
        221000
        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入/出料加工工繳費支出
        14
        來料加工貿易
        
        
        
        27
        出料加工貿易
        
        核查提示:通過海關統計代碼判斷國際收支申報對應的交易編碼。

        六、成交方式
        根據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
        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代碼1:CIF;代碼2:CFR;代碼3:FOB;代碼4:C&I;代碼5:市場價;代碼6:墊倉。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進口填報CIF,出口填報FOB。
        核查提示:成交方式企業提交的合同、發票等資料中成交方式是否一致,關系進口付匯關單核注金額和國際收支申報的準確性。特別是大宗商品的的運、保、雜費比較高,容易出現進口付匯金額與實際報關金額差額比較大的情況。如果客戶填寫成交方式與合同(發票)不一致,請客戶修改報關數據。

        七、原產國(地區)
        原產國(地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各項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章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填報。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分別填報原產國(地區)。進出口貨物原產國(地區)無法確定的,填報“國別不詳”。
        核查提示:從合同和發票表面無法判斷是否涉敏,報關單中原產地是重要判斷因素。個別客戶有意規避銀行涉敏核查,會通過第三國(地區)辦理資金清算,導致資金流與貨物流不匹配。通過該項信息防范敏感國家和地區風險。

        八、特殊關系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十六條,填報確認進出口行為中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應填報“是”,反之則填報“否”:
        (一)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gaoji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gaoji職員或者董事的。
        (八)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dujia代理、dujia經銷或者dujia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核查提示:通過特殊關系確認,加強對關聯交易的審查,防止虛構交易背景開展跨境、跨幣種、跨市場的投機套利活動。
        我們來通過實務中碰到的案例來給大家做進一步關于跨境結算報關單核驗的技術分析。

        【案例背景】
        案例一:A企業向銀行申請付一筆預付貨款,金額10萬美元。案例二:A企業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一筆即期信用證,金額50萬美元。開證行收到相符交單后準備在銀行五個工作日內付款,但付款時進口貨物還未到港。案例三:A企業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一筆45天遠期信用證,付匯當天企業提供報關單,開證行進行報關單核驗,發現系統提示“該報關單號不存在”。案例四:A企業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一筆45天遠期信用證,貨物到港后進口商將該信用證項下貨物放入保稅庫,根據產品加工進度安排后續報關。案例五:A企業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一筆遠期90天信用證,進口商品為鐵礦石。

        【案例分析-案例1、2】
        在實際業務中,預付貨款、即期信用證以及D/P業務付匯時,往往貨物未發貨或還未到港,進口商沒有報關單,例如案例一和案例二。
        針對這種情況:
        一方面,建議銀行可以讓企業提供暫未報關的說明,詳細列明業務信息以及貨物預計到港和報關單的時間;
        另一方面,銀行建立詳細的業務臺帳,登記相關信息,及時提醒客戶補交報關單并完成報關單補核驗。

        【案例分析-案例3】
        當然,在實際業務中會發生可能由于報關信息傳輸延遲,銀行在辦理進口付匯時雖然已經拿到了進口商提供的報關單,但是系統中卻沒有報關信息;還有部分業務會出現匯總征稅的情況,因為延后繳稅,且涉及的系統數據傳輸可能存在滯后,導致銀行付款時沒有報關信息,例如案例三。
        針對這些情況:
        首先,銀行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通關狀態查詢模塊,錄入報關單號查詢相關貨物通關狀態,打印留存查詢結果,如果狀態顯示“已結關”,則是報關結束。
        其次,可以讓企業提供該筆報關單下的貨物繳稅憑證復印件,證明該報關單項下貨物已通關完成。
        Zui后,銀行可以聯系企業詢問相關報關行是否是相應數據接口導入延遲,建立未核驗報關單的臺帳,定期查詢核驗狀態。

        【案例分析-案例4:特殊監管區域報關】
        有些貨物到港后,進口商會按照自己的生產或銷售計劃報關,因此部分貨物會先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后進行報關。如果企業此時辦理付款,其手里僅有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而沒有報關單,并且部分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境內收貨人并非真正的境內收貨公司而是倉儲物流公司。
        針對這種情況,銀行可以要求企業提供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及倉儲協議,并對暫未報關以及預計報關時間說明。銀行做好記錄,待企業完成報關手續后,銀行可以對企業提供的報關單進行補核驗。
        續特殊監管區域報關:備案清單與報關單
        但是,在貿易實務中我們還會見到一種情況,受貨物種類、保稅倉庫、入區出區流程以及報關行報關操作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將貨物放入保稅區時拿到的是以“報關單”命名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這類入區“報關單”在監管方式欄位不是“一般貿易”,比如“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
        當企業辦理出區報關時,才會拿到真正完稅的報關單,此時報關單啟運國(地區)欄位是中國,監管方式欄位往往是“一般貿易”,貨物存放地點一般會體現貨物在保稅區,部分報關單會備注上入區“報關單”的號碼。
        這種名稱為“報關單”實際上是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的入區“報關單”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報關單核驗時會帶來一定的困擾,特別是當境內收貨人為實際付匯方的時候,銀行在系統的報關單核驗模塊里都可以查詢到入區“報關單”和出區“報關單”相關信息。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建議如果企業在付匯時貨物在保稅區還未完成繳稅報關手續,銀行可以讓企業提供入區“報關單”以及相關業務暫未報關和預計報關時間的說明并做好登記,待企業完成繳稅報關手續,及時讓其提供出區“報關單”并在系統里完成報關單補核驗信息錄入。

        【案例分析-案例5:大宗商品報關】
        在貨物貿易項下,大宗商品的結算較復雜,相應的報關也比普通貨物報關復雜。大宗商品的報關一般分為臨時報關和二次結關。例如案例五,以進口鐵礦石為例,其結算一般分為兩次或者三次,主要包括臨時結算,價格調整結算和Zui終結算。
        通常臨時結算的時候企業會提供臨時報關單,其臨時價格主要是依據裝運時的價格指數、運費指數和含水量等計算,并且多數臨時付款的金額與臨時報關單的金額一致。
        當貨物到港后,Zui終價格會根據Zui終價格指數、運費指數和含水量等計算,報關單價格也會相應調整,報關單號保持不變,這就是二次結關。
        如果二次結關未完成而銀行需要對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付匯時,通常會出現付款金額大于報關單金額的情況,此時銀行可以進行報關單超額核驗,錄入超額原因,待企業二次結關完成提供Zui終報關單后可以在報關核驗的查詢模塊查詢相關報關信息。
        當然,有時大宗商品付款時二次結關已經完成,此時付款金額如果大于Zui終報關單金額時,銀行可以與企業聯系是否后續有退款,計算付款金額與退款金額差值是否與Zui終報關單貨值一致,做到多溝通聯系,將細節落實,理清整個交易環節。

        寫在后面的話:
        報關單作為跨境貿易第三方出具的單據之一,充分反映出貿易本身的各項要素及合規要點,但從專業度角度,銀行是否能根據報關單審核其貿易真偽、主體了解、合規結算等就需要對貿易的報關單做深入學習和分析。
        本文來源:智匯大叔(作者|小玉);天九灣(作者|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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