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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出口食品的申報要求及檢驗檢疫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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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出口食品申報要求

        一、申報范圍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物的物品,食品的種類包括糖果類、堅果炒貨類、肉制品類、罐頭類、面制品類、蜜餞類、蜂產品類、蛋制品類、乳與乳制品類、飲料類、酒類、保健食品類、冷凍食品類等,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總結報告

        1.海關總署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3.出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方式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4.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食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海關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四、申報要求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憑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廠合格證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申報。申報時,應當將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逐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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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食品檢驗檢疫

        一、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二、受理條件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直接到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回執》。

         

        三、辦理材料

        申請人自備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廠合格證明等原件的電子版材料各1份。

         

        (一)出口前申請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廠合格證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必要的憑證向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或組貨地的隸屬海關申請。申請時,應當將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逐一申報。

         

        (二)現場檢驗檢疫

        1.現場查驗

        隸屬海關根據系統“檢驗要求”,對不需要查驗和送檢的貨物,直接實施綜合評定;需查驗的,實施現場查驗,內容包括貨證相符情況、產品感官性狀、產品包裝、數重量及運輸工具、集裝箱或存放場所的衛生狀況等。

        2.抽樣檢驗

        根據系統“檢驗要求”,隸屬海關對抽中查驗送檢的貨物,在現場查驗時抽取樣品,并送實驗室檢測。

        3.綜合評定

        隸屬海關對申請出口食品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根據異常情況、風險預警、出口備案、企業核查等信息,結合抽樣檢驗、風險監測、現場查驗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a)經評定合格的,形成電子底賬數據,向企業反饋電子底賬單號,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簽發檢驗檢疫證書;

        b)經評定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不準出口。

        4.簽發證書

        隸屬海關工作人員負責擬制證稿,經審核后出具證書。

        5.復驗

        申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檢驗結果的主管海關或者其上一級海關申請復驗,也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復驗,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海關總署第240號令修正),受理復驗的海關或者海關總署負責組織實施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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