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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指南:食品接觸材料

        更新時間
        2024-11-24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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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一、引言

        2020年11月15日,15個亞太國家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并于2022年1月開始生效。為了深入理解和應用RCEP,前兩期我們介紹了部分成員國的食品接觸材料技術性貿易措施。本期,我們將深入探討馬來西亞、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相關措施。

         

        二、馬來西亞

        1、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衛生部(MOH)的食品安全與質量處(FSQD)負責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

        2、技術法規和標準

        食品包裝材料受1983年《食品法》和1985年《食品條例》的約束,旨在保障公眾健康和防止欺詐行為。

        3、合格評定程序

        進口貨物需通過指定口岸,并遵循1977年《海關條例》提交進口艙單和報關單。

        4、溫馨提示

        出口企業需注意MS 1500:2019《清真食品:一般要求》,該標準規定了清真食品工業的操作指南。

         

        三、泰國

        1、監管機構

        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消費者保障委員會辦公室(OCPB)、對外貿易部(DFT)和泰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Thai-FDA)共同監管食品接觸材料。

        2、技術法規和標準

        《食品法》B.E.2522是食品接觸材料的主要法規,TISI制定了相關標準。

        3、合格評定程序

        貨物抵達泰國后,需向海關提交報關單及相關單證。

        4、溫馨提示

        MOPH Notification No. 435 B.E. 2565是泰國針對塑料容器的Zui新法規,自2022年6月18日起實施。

         

        四、印度尼西亞

        1、監管機構

        印度尼西亞食品藥品管理局(BPOM)負責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

        2、技術法規和標準

        食品(包括包裝)受No.18/2012《食品法》監管,BPOM No. 20/2019《食品包裝法規》規定了禁用和允許使用的材料及遷移限制。

        3、合格評定程序

        企業需注冊海關編號(NIK)和進口許可證,進口食品接觸材料需在指定機構進行驗證。

        4、溫馨提示:三聚氰胺產品必須符合SNI 7322:2008要求,制造商和進口商需提供相關信息并申請SNI標志產品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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