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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跨境代收代付的外匯違法類型
        發布時間: 2023-10-25 18:18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跨境代收代付和隨后的跨境抵銷可能涉嫌構成變相買賣外匯、逃匯或非法套匯中的一種或多種違法行為。

        (一)變相買賣外匯

        《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規定禁止在國家規定的外匯交易場所外(下稱“場外”)進行外匯買賣和變相買賣外匯[4],并且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以非法經營罪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場外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定罪處罰[5]。

        對于變相買賣外匯的表現形式,Zui高人民法院刑三庭、Zui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在就《Zui高人民法院、Zui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嚴懲涉地下錢莊犯罪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說明,所謂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采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6]雖然我們未在公開渠道檢索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變相買賣外匯”的解釋和說明,但我們認為,刑事上明確打擊的犯罪行為,在行政管理中亦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因此,前述解釋應當同樣適用于判斷行為人是否涉及《外匯管理條例》項下的變相買賣外匯。

        就跨境代收代付的典型場景而言,在境內代付、境內代收和境內代收代付的場景中,付款方直接或間接地以人民幣償還了應向收款方償還的外匯債務;在境外代收代付的場景中,付款方通過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外匯償還了應向收款方償還的人民幣債務。該等代收代付均屬于“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跨境代收代付和隨后的跨境抵銷看似符合《民法典》關于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和債務抵銷的相關規定,且在跨境抵銷的情形下,由于Zui終實際支付的資金均在境內或境外單側流動,原跨境債務和原有債務均無需進行實際的跨境清償,從形式上看未造成外匯流失。

        但是,跨境抵銷通過對跨境債權債務進行歸集,并以國家未認可的抵銷方式使相關跨境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實質上屬于變相的場外外匯交易行為,將使外匯交易脫離監管,擾亂外匯管理秩序,導致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失真從而影響外匯政策等宏觀政策的制定,具有危害性。

        此外,在跨境代收代付和跨境抵銷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的情形下,相關合同也可能因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的涉及國家金融安全和市場秩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7]

        跨境代收代付和跨境抵銷相結合的外匯交易行為,實質上與“對敲型”地下錢莊從事變相買賣外匯活動的行為方式類似:

        境內主體將人民幣支付給境內地下錢莊,同時境外地下錢莊按照一定匯率將等額外匯支付給境外主體,由于境外地下錢莊代境內地下錢莊向境外主體支付了外匯,境外地下錢莊產生了對境內地下錢莊的債權;

        當出現反向的外匯兌換需求時,境內地下錢莊將產生對境外地下錢莊的債權;在前述情形下,境內外的地下錢莊之間無需發生實際資金支付,即可通過抵銷的方式實現平賬,從而有充足資金持續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地下錢莊也可通過其擁有的境內和境外賬戶,按照前述方式,通過對賬的方式從事變相買賣外匯活動。[8]

         

        (二)逃匯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表現形式。[9]根據前述規定,境內主體在向境外出售資產或權益后,應收取外匯而不收取外匯,也可能構成逃匯違法行為。

        例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8年12月6日在guanfangwangzhan發布的外匯違規案例的案例5,違法行為人因貨物出口未收匯合計466.47萬美元被認定存在逃匯行為,因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39條被處以罰款人民幣208.59萬元。[10]

        就跨境代收代付的典型場景而言,在境內代付和境外代收的場景中,境外主體均已通過交易從境內主體處取得權益或資產,但未實際向境內支付外匯,因此該等跨境代收代付可能被認定為“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逃匯行為。

         

        (三)非法套匯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表現形式[11]。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08年11月6日發布的匯發〔2008〕59號文件中進一步明確,《外匯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的“非法套匯行為”還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準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12]

        例如,根據蕪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佳宏新材”)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佳宏新材應從境外收回的出口貨款203,516.86美元由境外客戶指定的境內居民以人民幣支付,實際入賬金額為人民幣1,402,171.41元,佳宏新材因此構成非法套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人民幣42,065.14元。

        我們注意到,非法套匯和變相買賣外匯均包括“以外匯償還人民幣”和“以人民幣償還外匯”的表現形式。因此,構成變相買賣外匯的跨境代收代付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非法套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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