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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的常見問題
        發布時間: 2023-12-14 18:29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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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在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前,是否常常有以下疑問:我應該如何向海關提交申請?進出關境時是否還需要繳稅?復運出境/進境有時限要求嗎?有疑問的小伙伴們,請隨小編一起了解暫時進出境貨物那些事兒吧!
        /
        問: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以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
        (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以及用品;
        (十二)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
        (十三)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簡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號《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規定,目前中國海關接受“展覽品”“專業設備”“商業樣品”3個用途的暫時進境ATA單證冊。

        問:暫時進出境貨物應向哪個海關申報?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Tips:主管地海關,是指暫時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地海關。境內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的主管地海關為其活動所在地海關。
        /
        問:暫時進出境貨物應如何申報?
        答:企業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站(復制并通過瀏覽器打開網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貨物申報→進/出口整合申報模塊進入系統提交申報資料,如主管地海關需驗核或補充信息,需提交紙本資料。具體情況以主管地海關審核情況為準。

        問:暫時進出境貨物需要繳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除上述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
        /
        問: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后,已繳納的保證金可否申請退還?
        答: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2018修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
        (一)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二)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務的;
        (三)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自海關要求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發布公告。自海關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將擔保財產、權利依法變賣或者兌付后,上繳國庫。

        問:以ATA單證冊進境的展覽品需要在國內多個城市巡展,應向哪一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申請?貨物復運出境時是否需要向入境地海關申請核銷?
        答:以ATA單證冊進境的展覽品需要在國內多個城市巡展的,應向入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異地復運出境/進境,由ATA核銷中心進行核銷,企業無需向入境地海關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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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予檢驗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進出境的樣品、禮品、暫時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免予檢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符合要求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免予檢驗。
        轉自: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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