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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暫時進出境貨物通關指導
        發布時間: 2023-12-29 18:24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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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暫時進出境貨物
        暫時進出境貨物通常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以及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項目,經海關批準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或運出境外并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第三條的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以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
        (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以及用品;
        (十二)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
        (十三)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文件對以上貨物的范疇有專門規定:
        /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是指:
        1. 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以及交易會、博覽會;
        2. 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3. 為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游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4. 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5. 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提醒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展覽品”是指:
        1. 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2. 為了示范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3. 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以及裝飾材料;
        4. 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5. 其他用于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貨樣”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是指中外合作項目中,外方自帶進境且中方不需要對外支付費用的施工設備、儀器及用品。

        “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是指海關批準的屬于國家重點項目和特殊需要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包裝材料”是指按原狀用于包裝、保護、裝填或者分離貨物的材料以及用于運輸、裝卸或者堆放的裝置。

        海關提醒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通關流程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主管地海關為境內舉辦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所在地海關或者貨物進出境地海關。通過轉關運輸方式進出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主管地海關為轉關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通關監管流程主要有:
        (一)申報
        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申報時按照海關申報管理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其中,暫時進境貨物如屬于我國加入的貨物暫準進口國際公約中的貨物,可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申報進口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根據相關規定海關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
        (二)稅款擔保和稅款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可以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暫不繳納稅款。
        除《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
        (三)后續監管
        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并應當自進口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手續,也可以異地辦理,并在貨物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后,向主管地海關辦理結案手續。
        /


        海關提醒注意
        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轉載請注明來源“12360海關熱線”

        一、什么是暫時進出境貨物
        暫時進出境貨物通常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以及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項目,經海關批準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或運出境外并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第三條的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以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
        (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以及用品;
        (十二)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
        (十三)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文件對以上貨物的范疇有專門規定:
        /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是指:
        1. 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以及交易會、博覽會;
        2. 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3. 為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游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4. 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5. 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提醒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展覽品”是指:
        1. 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2. 為了示范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3. 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以及裝飾材料;
        4. 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5. 其他用于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貨樣”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是指中外合作項目中,外方自帶進境且中方不需要對外支付費用的施工設備、儀器及用品。

        “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是指海關批準的屬于國家重點項目和特殊需要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包裝材料”是指按原狀用于包裝、保護、裝填或者分離貨物的材料以及用于運輸、裝卸或者堆放的裝置。

        海關提醒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通關流程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主管地海關為境內舉辦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所在地海關或者貨物進出境地海關。通過轉關運輸方式進出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主管地海關為轉關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通關監管流程主要有:
        (一)申報
        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申報時按照海關申報管理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其中,暫時進境貨物如屬于我國加入的貨物暫準進口國際公約中的貨物,可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申報進口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根據相關規定海關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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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稅款擔保和稅款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可以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暫不繳納稅款。
        除《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
        (三)后續監管
        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并應當自進口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手續,也可以異地辦理,并在貨物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后,向主管地海關辦理結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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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提醒注意
        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轉載請注明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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