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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的區別及進出口要求
        發布時間: 2024-02-19 17:51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1.危險貨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屬于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

        2.危險化學品
        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部分危害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例如硼酸)不屬于危險貨物。
        /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海關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一、兩者的相同與不同
        1.包裝特殊要求相同
        兩者均對包裝有特殊要求。
        2.適用國際規章不同
        危險貨物適用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TDG),危險化學品適用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
        3.運輸標簽不同
        危險貨物的運輸標簽底角會有阿拉伯數字,但危險化學品的象形圖則沒有。

        以易燃氣體為例具體分析↓
        /


        二、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要求
        1、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的內容包括:
        1.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2.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3.對出口危險貨物,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包裝性能檢驗、使用鑒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2、進出口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2.有關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3.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4.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三、出口相關要求
        1、需提供的申報資料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4.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添加抑制劑情況說明。

        溫馨提示:上述1—4項材料,涉及多個申報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單證,允許企業僅首次申報時提供,后續重復使用,海關需要驗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項《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不管是否首次申報,都需提供并由海關進行核銷。
        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向產地海關申請電子底賬

        2.“危包證”的辦理
        “危包證”是一種俗稱,準確的講是指包裝性能檢驗合格后出具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和包裝使用鑒定合格后出具的《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注:出口危險貨物需要辦“危包證”;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也需要辦理“危包證”。


        四、進口相關要求
        需提供的申報資料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
        口岸“批批驗核+抽批檢測”的監管模式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轉載請注明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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