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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海關特殊監管區:了解出口監管倉庫
        發布時間: 2024-03-12 17:11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8

        一、什么是出口監管倉庫?

        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進行存儲、保稅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倉庫。

         

        主要分為:

        出口配送型倉庫

        存儲以實際離境為目的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國內結轉型倉庫

        存儲用于國內結轉的出口貨物的倉庫

         

         

        二、出口監管倉庫:設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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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口監管倉庫:注意事項

        企業在設立、變更、延期、注銷出口監管倉庫時,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設立

        (1)倉庫設立的條件:

        l 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l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倉儲經營權;

        l 具有專門存儲貨物的場所。

        (2)出口配送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

        國內結轉型倉庫的面積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3)倉庫設立需要的材料:

        l 《出口監管倉庫申請書》,

        l 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

        (4)直屬海關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1年;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倉庫驗收不合格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5)驗收合格后,經海關注冊登記并核發《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小知識

        出口監管倉庫代碼第七位表示倉庫類型;其中“J”為國內結轉型出口監管倉庫,“P”為出口配送型出口監管倉庫。

         

        2、變更 

        (1)出口監管倉庫的名稱、地址、倉儲面積等事項可以變更。

        (2)倉庫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出口監管倉庫變更申請,

        倉庫地理位置示意圖及平面圖復印件(僅變更倉庫地址和倉儲面積提供)。

        (3)海關審核的重點:

        l 申請變更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l 變更后的地址、面積是否仍達到規定條件。

        (4)必要時海關會下庫核實變更事項。

        (5)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直屬海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變更事項、事由和變更時間。變更后,海關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重新審核。

         

        3、延期 

        (1)延期申請日期:

        《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

        (2)延期申請需要的材料:

        出口監管倉庫延期申請,

        《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

        (可在海關批準延期后提交)。

        (3)海關作出決定的期限:

        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

         

        小提示

        當海關受理了企業延期申請,而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4注銷 

        (1)注銷的情形: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延期審查或者延期審查不合格的;

        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變更出口監管倉庫類型的;

        倉庫經營企業書面申請終止出口監管倉庫倉儲業務的;

        倉庫經營企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2)注銷前應當辦結庫存貨物的征稅、退倉、出倉離境或銷毀手續。

        (3)注銷后主管海關收回《出口監管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并通知企管部門注銷出口監管倉庫的注冊登記信息。

         

         

        四、出口監管倉庫:監管要點

        1對倉庫的監管 

        (1)出口監管倉庫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2)對倉庫的核查包括盤查、抽查、巡查。

        (3)核查的情形包括:

        l 出口監管倉庫有走私違規嫌疑的;

        l 申請開展簡單加工業務的;

        l 出口監管倉庫庫存貨物申請延期的;

        l 出口監管倉庫報告所存貨物有損壞、變質、滅失等情況的;

        l 企業月報和海關賬冊數據不吻合的;

        l 企業申請銷毀貨物的;

        l 出口監管倉庫進出口貨物數量和金額有異常的;

        l 倉庫經營企業申請注銷出口監管倉庫的;

        l 存在海關監管風險的其他情形。

        (4)主管海關每年對轄區內倉庫經營企業進行不少于一次盤查。

         

        2對貨物的監管 

        (1)可以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

        l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l 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l 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l 出口配送型倉庫可以存放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以及為改換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包裝而進口的包裝物料;

        l 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

        (2)不可以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

        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

        未經批準的國家限制進出境貨物;

        海關規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貨物。

        (3)倉儲貨物可以進行流通性增值服務,不得開展實質性加工。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4)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存儲期限為6個月

        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5)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按照國家規定提交許可證件或者繳納出口關稅。

         

        提示

        試點地區的有關海關和國稅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規定的入倉退稅條件進行審核,并定期復核,達不到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不得實行入倉退稅政策。

        請企業及時辦理入倉退稅資格的復審,未通過審核的倉庫將不再適用入倉退稅政策。

         


        聯系方式

        • 電  話:0755-25108873
        • 業務經理: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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